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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住房法规 | 发布时间: | 2024-07-01 17:01:11 |
关于印发《揭西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婆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揭西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揭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揭西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揭西县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关于印发〈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建规〔2020〕2号)、《揭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揭西府办〔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揭西县实际,制定揭西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目标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三、保障方式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对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保障对象,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今后若出现闲置的公租房,优先安排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的保障对象配租,并对其停发租赁补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在满足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居住需求后,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余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六)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环卫工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揭西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者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填写《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居委会实地调查后出具申请人家庭人员房产及年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
(二)初审。
申请人带《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居委证明(收原件)到所在地房管所申请保障性住房,并在告知书及承诺书上签名。所在地房管所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三)复审。
所在地房管所应当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将申请资料送相关部门核查,核查完毕后将核实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制作移交表,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核、公示。
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收齐资料后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电视台进行公示,不合格的由所在地房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七、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根据《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规定,制订配租方案进行分类配租。其中,对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环卫工人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优先保障。
八、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据实发放上年度租赁补贴。今后,如揭西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所在地房管所于每年10月底前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上报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结合本年度发放对象的增减情况,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和申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文件,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由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按规定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的银行帐户中。
九、有效期
本机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