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服务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00:00:00 |
引进人才、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或政府文件规定安置的人员入户
(1)审核条件属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人才、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或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
(2)需审核证明:
A,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B,《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C,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D,拟入户地址有关证明,包括个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等。迁入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迁入直系亲属的(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和发放稳定居住场所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迁入集体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