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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抽查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10:41:02 |
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省局决定对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01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技术服务机构经省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所需费用由省局承担。请各县(市、区)局(分局)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监督抽查任务开展委托检验等收费服务。
二、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技术服务机构在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抽样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现拒检的情况,各县(市、区)局(分局)可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监函〔2015〕220号)规定处理。
三、本次监督抽查的相关信息由省局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抽查相关信息。为保证抽样工作的随机性、突击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抽样前通过任何方式泄露被抽样市场主体信息。各县(市、区)局(分局)要认真组织做好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专项检查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承检机构的衔接与协调,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与市局保持联系,如遇问题及时报告。
四、做好随报随查以及后处理工作。各县(市、区)局(分局)在收到随检随报信息和监督抽查不合格结论后,要及时依法处置,并将监督抽查不合格结论第一时间送达被抽查市场主体及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106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276号)要求,切实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经营者后处理工作落实到位。涉及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业务工作,请各县(市、区)局(分局)务必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处理。
2021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